行政许可内容 |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网站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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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局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2.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局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
行政许可时限 |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
| 行政许可收费 |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0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