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在深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信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第四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 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第2项材料可在我办网站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文发布)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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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见附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无线电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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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局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时限 |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
| 行政许可收费 |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