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申请材料 |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 21 号文发布)第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19号文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8号文),本《实施办法》)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89]131号文))。 (七)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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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雷达站技术资料表》(见附表10)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 《直放站技术资料表》(见附表12)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4)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17)等申请表格均可在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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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授权深圳 |
行政许可程序 |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局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局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
行政许可时限 |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
| 行政许可收费 |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
|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
无。 |